CCTV.com - [法治在线]“整形第一刀”陈焕然遭遇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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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com
时间:2007年03月01日 22:2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线):
主持人:画面上的这个女孩叫梅梅,今年28岁,家住天津。我们看到的第二张照片则是梅梅去年三月中旬以后的模样,就是因为脸上的这块疤痕,前不久梅梅把国内著名的整形专家陈焕然推上了被告席。
这是出现在法庭公开审理后的一幕,刚才画面中首先动手的就是梅梅,梅梅说她之所以动手打人,是因为她脸上的疤痕是陈焕然给她做整形手术后留下的。
梅梅说,她本打算去年的十月份结婚,为了能做个漂亮的新娘,她想到了割双眼皮,于是她特意来北京找到了著名整形专家陈焕然。在见到陈焕然之后,陈焕然建议她再进行隆鼻,额头脂肪填充以及脸部吸脂几项手术。梅梅说,当时她对陈焕然的医术和审美都深信不移,所以接受了陈焕然建议的几项整形手术。没想到手术后脸上出现了疤痕,这让她难以接受。而陈焕然却对梅梅的这种说法坚决否认。
陈焕然:当然没做过这个手术,我们只是给她治疗疤痕,我们就是治疗疤痕才认识这个情况的,才认识这个人的,后来她不知道动了哪根筋开始策划。
陈焕然说从来没有给梅梅做过整形手术,是梅梅有了疤痕之后才找到他治疗的。
说到这儿,有必要说说陈焕然这个人.他是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主治医生,中国性别重塑中心主任,1990年因执刀北京市第一例变性手术而出名;目前他是中国最知名的整形专家之一,甚至有人称他为“神州整形第一刀”。
这起案件之所以很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陈焕然是国内非常著名的整形专家,另一方面以前和医疗有关的纠纷往往就是单纯的医患纠纷,不会对有没有做过手术这样的基本事实发生争议。因为做手术病人要办理手续,手里会留有一些收据等等票据,医院也会有些相关的记录。做没做过手术是很容易就知道的。那么这起官司中双方对有没有做过手术这个基本事实怎么会有这么大争议呢?梅梅说这是因为她是被陈焕然私自带到别的医院做的手术,所以她没有一个正常做手术的人所应该有的票据。
梅梅:他(陈焕然)说他们医院就是一个实习基地,都是实习大夫给做,他只能在旁边指导。要找他本人做就只能在外面做,我当时感觉只要是他本人做,去哪做都可以,多少钱也都无所谓。当时就这种感觉,因为确实挺崇拜他的。
梅梅说正是一心想让陈焕然亲自执刀手术,所以才同意按照陈焕然的建议在别的医院做手术。
梅梅:(2006年)3月22日晚上,他把我带到北京红十字和平医院,在2楼手术室的更衣室当时就把4。5万元直接给他了。
记者:给你收据了吗?
梅梅:他也没给我收据,就直接做手术了。23号去的工人疗养院。
记者:这么多钱,就没有想过要个凭证吗?
梅梅:当时根本没想那么多,因为特别相信他,还想着做完这几项还接着做下面几项呢。
梅梅说,手术后她在陈焕然的安排下住在了北京工人疗养院东区2楼的9-10病房继续观察等待拆线,而正当她想象着自己做完整形手术后的俏丽模样时,意外发生了。
梅梅:那天拆掉纱布一看,两边有两片红色。陈焕然也吓一跳,赶紧拿消毒药水了。后来他就给我开药。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时他说是酒精烧的,他说长长就好了。
梅梅说她在北京工人疗养院住了一星期之后就出院了,出院后她继续找陈焕然治疗过多次,但几个月过去了,脸上的伤并没见明显好转,根据梅梅的说法,她和陈焕然经过多次协商,曾经达成协议,陈焕然分三次给付梅梅50万元,并约定了签订书面协议及支付第一笔赔偿的时间。但等到了拿第一笔赔偿的那天陈焕然却否认了给梅梅做过手术。梅梅说,因为这次失败的整容,很长一段时间她不敢见人,不敢面对生活,工作没了,她也从一个待嫁的新娘成了如今的孤身一人。2006年8月21日,梅梅一纸诉状把陈焕然以及和案件有关的三家医疗机构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各种损失17余万元人民币。
主持人:前面说到梅梅把陈焕然以及和案件有关的三家医疗机构都告上了法庭,这三家医疗机构分别是陈焕然的所在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还有一个是北京红十字会和平医院,也就是原告所说的手术实际实施的地点,最后一个是北京工人疗养院,原告说这是她手术后所住的医院。虽然被告一方就有4个,但是案件最大的焦点还是在手术究竟是谁操刀?对前面梅梅所说的事情经过,陈焕然说根本没这回事,梅梅是讹诈。那么陈焕然到底给没给梅梅做过这个整形手术呢?双方开始了一场证据的交锋。
那么陈焕然到底有没有给梅梅做过手术呢?梅梅首先拿出了一份录音。
我跟她说了咱们为什么造成这样,确实是我们手术的原因,这个要说实话!
因为咱们都是实在人,你们之所以信任我,你跟我叫老师,说明我很实在,我是个实在人吧?我很痛快的,你看你的鼻子、眼睛和别的地方手术还算是比较成功的,是吧?假如是因为我没开票不承认那是因为我不道德的,咱没有说不开票我就不承认了。
这是一段记录着梅梅和陈焕然之间对话的重要录音。也是梅梅最重要的证据之一,陈焕然承认录音中说话的是他本人。
陈焕然:我们确认这个录音的声音是我们的声音,但是里面的内容已经通过前后顺序颠倒和删减了。
记者:你还说了“我跟她说了咱们为什么造成这样,确实是我们手术的原因,这个要说实话!”陈焕然:这句话是她篡改了,原始的录音不是这样的,原始的录音不是这样的。
记者:是什么样的?
陈焕然:是手术也可能有一部分的原因,不是她说的这是我们的手术造成的原因。话是那样的话,但是她把语气和关键词都改了。
梅梅:我呢首先我也不会怎么剪,我那录音笔后来都不敢动我就怕给删了哪儿,我已经把录音笔交给法院了。可以去鉴定的,因为我说的每一句都是真话,我不怕去鉴定。
除了说梅梅对录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剪辑之外,陈焕然还解释说录音中他的许多说法在当时也是有难言之隐。
陈焕然:当时我们的院长就是刚刚上台,刚刚宣布说要抓这个问题,要去外面做手术是可以的,但要办正规的手续。我以前有过没有办正规的会诊手续做手术的情况是有的,所以基于这个心里,就想先把她稳住,然后呢自己回去查一查。在这个录音里就完全是这种心态,所以才说了很多模棱两可的话,所以我很后悔就是在这个时候胆小怕事,想息事宁人,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陈焕然说当时想不起究竟有没有给梅梅做过整形手术,基于想负责的心里才说了许多模棱两可的话。同时他也提供了另外一份录音,并说这份录音能证明梅梅是讹诈。
象现在这位先生问什么,你在哪儿看的病,再问你在哪里看的病,拒绝回答,告诉他,我在哪看的,我在家自己看的。我就是讹陈医生来的,他给不给钱吧。咱们只谈讹他,对吧。这话你说,我不能说,知道吗?不谈在哪看的病,与他无关,我就来讹你来了,你给不给钱?谈什么,这是人吗?
梅梅:当时我们是觉得他当时态度也挺诚恳的,就去拿钱的。然后到那之后就全变了,他的律师就跟我讲也不承认手术的事实了,还说我讹诈他。当时我的朋友也非常生气嘛,就说了这些话。
梅梅说就在她做完手术在北京工人疗养院9-10病房住的时候,她认识了两个和她有同样经历的女孩,段小姐和王小姐。
证人王小姐:我和段玲是同时等于是前后让陈焕然做的手术,住在同一个病房,我出院以后,跟段玲打电话。电话里了解到住进一个新的病人,也是陈焕然做的手术。因为那时侯因为毕竟刚做完手术嘛,所以想见见面。进行这方面的交流,后来又去的病房,这样认识的吕梅。
王小姐说她的整形手术也是陈焕然在北京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做的,而陈焕然说他没有在北京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做过任何手术。
陈焕然:自称在我们那做过手术的多了,你看在王府井,西单自称说我认识陈焕然,我被陈焕然做过手术的多了。要做的漂亮了就这样说,要做的坏了的话也这样说。
这是一张抬头写着和平医院的处方单,在姓名的位置上写着梅梅的名字。那么这张处方和这起案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被告代理人:首先询问对方,处方在哪里开的?
梅梅:3月22日晚上陈焕然做完手术之后给我亲笔开的。在哪里开的?在和平医院手术室的办公桌上。
梅梅说这张处方是3月22日做完手术开的,而奇怪的是处方的日期上却写着3月21日。
被告代理人:从时间看,处方不是用于术后预防感染。因为如果原告是3月22日晚上做的手术,处方不可能在术前21号就开出来,只能是在术后22号晚或23号开。
法官询问:当时你看日期了吗?梅梅:看了,当时我还说日期不对。他就是问我叫什么名字,然后写了日期。
那么这张处方究竟是不是陈焕然开的呢?
记者:这处方单上的字你写的吗?
陈焕然:是,是。现我们医生在医院里在行医过程中经常有病人拿个处方甚至拿个白纸我手头白大褂里刚好没拿处方,我这刚好有(处方)随便开了一个,这是经常有的现象。帮助病人嘛。
记者:你的意思是一个你不认识的患者要求你开处方在不是本医院的处方单上你都会开吗?
陈焕然:是有这样的现象,并不是都是这样的现象。
那么梅梅怎么会有这份和平医院的处方呢,第三被告北京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做出了自己的解释。
和平医院代理人:她提供的就是一个和平医院的处方,和平医院据我们所知,全国都有和平医院,其中天津就有和平医院,在北京也有和平医院。在石家庄也有和平医院,这份处方不是我们医院的处方。
除了指出这张处方单的日期有问题之外,陈焕然的代理人还提出了另一个疑点。
被告代理人:(处方)你交费取药了没有?
梅梅:我取了,在工人疗养院取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刚才在法庭上声称,处方已经交费在工疗拿的药。如果交费取药,这张处方应该是在药房,应该是在医院。这个原件不可能由原告继续持有,而原告应该持有的是收据。而原告却有处方原件并且不持有收费收据,因此原告在撒谎,欺骗法庭。
梅梅说她并没有撒谎,她还拿出了一份北京工人疗养院的门诊收费单证明她确实取过药了。那么既然处方已经取了药,处方单怎么会还在取药人手里呢?
梅梅:陈焕然在和平医院开完处方后,要我拿着这张处方去工疗取药,到了药房之后他们说要换成本医院的处方单,当时就是去找医生换的他们本医院的处方然后取的药。
梅梅说当初取药用的是北京工人疗养院的处方单,因此这张和平医院的处方单当然就留在了自己手里。法庭上,北京工人疗养院的代理人说他们查到了梅梅在北京工人疗养院取药时用的处方确实是它们本医院的处方。不过他们认为这仅仅能说明梅梅来工人疗养院拿过药,而不能说明她在这里住过院。而对于梅梅所说的她当时住在工人疗养院的东区二楼9-10病房,陈焕然认为这不可能。
陈焕然代理人:这个东区的2楼9-10病房已经不存在了。
梅梅:这个东区9-10病房肯定是有的,我就是住在那里啊,我和几个证人都在那里住过。我还有那个病房的电话呢?
由于案情格外复杂,法院已经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及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均认为,自己与梅梅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其未构成侵权,故不同意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陈焕然有没有给梅梅做过整形手术虽然双方当事人始终各执一词,但最终他们选择以调解结束了这起纠纷。2007年2月1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陈焕然和梅梅进行了调解,调解的结果:陈焕然一次性给付梅梅30万元,鉴定费、诉讼费由梅梅自己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下午,陈焕然通过银行将30万元支付给了梅梅。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原被告双方还有许多证据和说法没有在片子里一一展示说明,比如说双方之间来往的短信 ,一张双方有争议的整形医院的门诊收费收据以及陈焕然对疤痕形成时间的一些质疑等等。本来针锋相对的当事双方最终选择了以调解这样的方式平静收场,这多少让人有些意外。抛开这起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不说,我们还是想再次提醒大家,无论是大事小事,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做,这样才会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
责编: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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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记录了跨性别女性梅梅因整形手术后留下的疤痕,与著名整形外科医生陈焕然之间的法律纠纷。梅梅在手术后不满意结果,因而诉诸法律,认为陈焕然私自将她带到其他医院进行操作,且未给予正规手术凭证。在长时间的医疗纠纷和法庭审判中,梅梅和陈焕然及其相关医疗机构之间展开了激烈辩论。陈焕然一方坚决否认进行过手术,且指出梅梅的多项证据存在问题。最终,在法庭调解下,陈焕然向梅梅支付30万元作为赔偿。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医疗服务及患者权利的关注,并揭示了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复杂性和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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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 2024-11-12 05:52:04 |
Original Link | http://news.cctv.com/law/20070301/106261.shtml |
Author | 中国中央电视台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7-03-01 |
Tags | 跨性别, 整形手术, 法律纠纷, 医疗事故, 陈焕然, 梅梅, 患者权益, 法律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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